盈余公积当年所得税后利润中留在企业具有专门用途的部分。我国会计制度中的一级总账账户。
盈余公积有法定盈余公积金和任意盈余公积金之分。
法定盈余公积金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和规定的比例从年所得税后利润中提取的,
我国《公司法》和财务制度规定的比例均为10%,不同的是《公司法》要求按税后利润计提,
而财务制度则按照税后利润扣除利润分配中的、二项后的余额计提。
如果盈余公积金的累计金额达到注册资本的50%可以不再提取。
任意盈余公积金由公司章程或股东会决议提取和使用。
我国财务制度规定,盈余公积可用于弥补亏损、转增资本,股份有限公司还可按股东大会决议发放股利,
法定盈余公积金用于弥补亏损、转增资本和发放股利后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5%。
盈余公积金企业留存利润的一部分,但不限定资产的专门用途,也无须划拨一部分资产。
一般盈余公积分为两种:
一是法定盈余公积。上市公司的法定盈余公积按照税后利润的10%提取,
法定盈余公积累计额已达注册资本的50%时可以不再提取。
二是任意盈余公积。任意盈余公积主要是上市公司按照股东大会的决议提取。
法定盈余公积和任意盈余公积的区别就在于其各自计提的依据不同。
前者以的法律或行政规章为依据提取,后者则由公司自行决定提取。
企业发生亏损时,应由企业自行弥补。弥补亏损的渠道主要有三条:
一是用以后年度税前利润弥补。
按照现行制度规定,企业发生亏损时,可以用以后五年内实现的税前利润弥补,即税前利润弥补亏损的期间为五年。
二是用以后年度税后利润弥补。
企业发生的亏损经过五年期间未弥补足额的,尚未弥补的亏损应用所得税后的利润弥补。
三是以盈余公积弥补亏损。
企业以提取的盈余公积弥补亏损时,应当由公司董事会提议,并经股东大会批准。